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21号 罪犯胡占锁,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占锁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胡占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胡占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2日,商丘市梁园区某火药厂业务员付福在胡占锁、闫利民无爆炸物品购买手续、无爆炸物专用运输车辆的情况下,非法将3.25吨黑火药卖给胡占锁、闫利民,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五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并造成同向行驶的货车损失163100元,车载货物损失102338元,高速公路路产损失333983元;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被害人均得到赔偿;该犯系从犯。 罪犯胡占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占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占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