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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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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02号 罪犯胡志强,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作出了(2011)驻刑少初字第30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02号

罪犯胡志强,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作出了(2011)驻刑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胡志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25日凌晨至夜里,胡志强等五人携带钢管等工具采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先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内实施抢劫四起,抢得现金、手机、电动车等财物,价值共计2千余元,抢劫过程中,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胡志强等四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7.4万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胡志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胡志强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志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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