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207号 诉讼代理人樊良启、韩美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米某某,女,39岁,汉族。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45岁,汉族。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彭某某诉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中刑自字第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自诉人彭某某与被告人米某某存在婚姻关系,且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人米某某与身份证号码为412328XXXXXXXX7524的米某某系同一人,亦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身份证号码为412328XXXXXXXX7524的米某某已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自诉人彭某某对被告人米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原审自诉人彭某某及诉讼代理人上诉称,彭某某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米某某构成重婚罪。 本院经二审审查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自诉符合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鹏飞 审 判 员 邵晓斐 代理审判员 闫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