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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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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利蒙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30号 罪犯马利蒙,小名蒙蒙,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30号

罪犯马利蒙,小名蒙蒙,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利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马利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马利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9日19时许,马利蒙等三人在新乡市牧野区十里铺将被害人王某打伤,抢走电动车一辆(价值1181元),小灵通一部及现金100元,赃款已挥霍。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马利蒙伙同崔连海等人在新野县古固寨镇、红旗区关堤乡等地用菜刀盗割通信电缆作案4次,价值19000余元。该犯系主犯;部分犯罪时未成年。

罪犯马利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利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利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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