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48号 罪犯魏甲安,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3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甲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魏甲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合木提马木土经济损失144503.13元。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宣判后,魏甲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魏甲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21日23时许,魏甲安、马宗贤酒后在镇平县健康路马合木提马木土的大盘鸡店要了20元钱的烤羊肉,因魏甲安等人拒绝付钱发生纠纷,魏甲安、马宗贤等人持刀、钢管、木棍等物将马合木提马木土砍称重伤(七级伤残)。案发后同案马宗贤赔偿30000元,取得谅解。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魏甲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甲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甲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