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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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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代理检察员袁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正阳县铜钟镇铜钟村,趁被害人熊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潜入熊某某家中,将熊某某存放在家中的存款折、户口本、身份证、医疗本等物品盗走。2015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正阳县农商银行同中支行将被害人熊某某存款折上的320元钱取走并逃匿。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将其中的295元退还。

二、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正阳县铜钟镇敬老院院内,趁被害人曾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潜入曾某某卧室,盗窃些许卫生纸,后被下班回家的曾某某发现,因未丢失贵重物品,被害人曾某某把丁某某放走。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正阳县铜钟镇铜钟村,发现被害人熊某某外出家中无人门没有锁,遂潜入熊某某家中,将熊某某堂屋供桌内装有熊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两个,正阳县农商银行存折一本通两个,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一本,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一本,新农合医疗证三本等物品的一个塑料袋盗走,次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正阳县农商银行同中支行,谎称被害人熊某某是其舅爷,将熊某某存款折上的320元钱取走后逃匿至正阳县县城汽车南站时,被随后追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将295元赃款及存折、医疗本等物品搜出后予以扣押,后退还给被害人。

二、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正阳县铜钟镇敬老院院内,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家中无人,随潜入曾某某卧室,盗窃些许卫生纸。后尚未离开时,被下班回家的曾某某发现,被害人曾某某见家中未有贵重物品丢失,遂把丁某某放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我知道熊某某家里就熊某某一人,年纪大了,耳朵还有点背(聋)。2015年3月8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看见熊某某从屋里出来门没有锁,我到他堂屋里,把供桌下面的抽屉拉开,见抽屉里有一个白色塑料袋,里面放有存折、户口本、身份证、低保本等,存折上有钱,就把塑料袋偷走了。我走到西边柴禾垛时,把户口本和身份证塞到柴禾垛下边了。今天上午我到铜钟信用社,给工作人员说;“大哥帮帮忙吧,这是我舅爷的存折,能帮我取不?”工作人员说:“拿来我看看。”后工作人员给我办理了取款业务,取了三百二十元钱。取后让我签上自己的名字,我就走了。我还到铜钟敬老院偷过东西。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在敬老院大门往西第一排房子不是第三个就是第四个门,当时门没有锁,家里没人,屋里放的有电视机、床、渔网、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我到房间后看看没有钱,我撕点卫生纸装兜里,当时被别人发现了,他看我没有偷到什么东西,就让我走了。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下午五点多,我吃了饭出去玩一会,房门没有锁。六点左右我回家发现堂屋供桌抽屉被拉开了,一个装有户口本、身份证、邮政储蓄存折,省信用社存折,新农合医疗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本等的塑料袋被盗了。今天我来铜钟派出所报案,然后到铜钟信用社挂失,工作人员查后说,我低保存折上的钱,被一个叫丁某某的年轻人取走了三百二十元钱。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快过春节时,那天中午我下班回家时,发现我卧室里的门被反锁看,我和我妈说卧室里有人,我妈不信,我拿个板凳从门头玻璃往房间里看,见一个穿绿大衣男的在门后站着,我妈训斥那个男的到屋里干啥,让他开门。后他把门打开了,我妈把敬老院大门锁着不让他走,问他,发现他老是笑,以为他是个傻子,家里的东西也没有丢就让他走了。

4、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春节前,我女儿曾某某下班回家时,她卧室的门推不开,她给我说她卧室的有人,开始我还不信,我们拿个板凳从门头玻璃往房间里看,确实见有个男的在门后躲着,我在外面推门,后他把门打开了,我问他到屋里干啥,他说他走错门了,问他是哪里的,他说是“彭桥大刘庄的”,我看他说话不太刁,家里也没有被偷走东西,就让他走了。

5、证人晏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九点钟左右,一个穿绿色大衣、头发杂乱的年轻人到了农商银行铜钟支行,递给我一个存折,说要取钱,我一看是老年人低保存折,我问是否有身份证,那个人说没有,我问他和熊某某是啥关系,那个年轻人说熊某某是他舅爷,然后我给他办理了取款业务。我让那个年轻人在取款凭条上签上他自己的名字。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熊某某过来说存折丢了要挂失,我查后告诉熊某某说低保存折上的三百二十元钱钱刚被叫丁某某的年轻人取走。

6.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交易单、客户回单熊某某客户账号2015年3月9日9时1分44秒被丁某某支取320元。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曾某某、证人张某某进行辨认。丁某某即为在其家中的陌生男子。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一组,证实熊某某家(被盗现场)的基本情况。

9、正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民警将丁某某带至铜钟派出所后,从丁某某穿着的大衣外兜检查出活期存折两本、存折一本通两本、现金295元及其它证件,后连同又找到的户口本、身份证一并退还给被害人熊某某。

10、信阳申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信申精司鉴所(2015)第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作案时系边缘智力,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户籍证明,证实丁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前科证明、证实丁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

13、到案证明,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李勇敢、阮祥辉证实,于2015年3月9日9时许接到报案后,随到铜钟农商支行侦查,后沿路追赶在正阳县汽车站南站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

14.视听资料附卷光盘两张,证实2015年3月9日9时1分在铜钟农商支行,工作人员为丁某某办理取款业务的监控录像及对被告人丁某某讯问时的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