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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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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2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7日被正阳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2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5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15日14时许,在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燕庄,被告人燕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燕某某用铁锨将崔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5日14时许,在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燕庄,被害人崔某某找被告人燕某某追要欠款一万元,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燕某某用铁锨将崔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头顶部有一竖行创口,长9.5厘米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燕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燕某某向被害人崔某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22000元,被害人崔某某出具凉解书和收条各一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户籍证明

被告人燕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证实被告人燕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

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燕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抓获证明

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民警证实被告人燕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燕庄燕某某家被抓获到案。

(4)调解记录、谅解书及收条

证实被告人燕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已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燕某某表示谅解。

2、物证

被害人崔某某受伤、现场及作案工具铁锨的照片,证实被害人崔某某的受伤情况、现场情况及作案工具的情况。

3、鉴定结论

(正)公(刑)鉴(法)字(2015)第151号鉴定书

崔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5年2月15日15点20分,我正在街上,丈夫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燕某某把我捣伤了,你赶快过来”,我就骑着电动车到了燕某某家里,我见崔某某在院子里东边蹲在地上用手捂住他的头,头上流血了,地上淌一大片血,燕某某在院子里站着,我把电车停到院子门口时我见燕某某手里还拿着一把铁锨,等我进入院子后,燕某某就把铁锨放在院子大门里边靠在墙上放着,燕某某的母亲到我跟前还在哭,并且在责怪燕某某不该把崔某某的头打烂,然后我就跟“毛家菜”的老板刘某某打电话了,崔某某平时在“毛家菜”饭馆里当厨师,刘某某过来后就把崔某某弄到东关医院里了。

(2)证人孟某某(燕某某的母亲)的证言

2015年2月15日17时许,在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燕庄北二环的路上,我碰到小波和另外一个男子(后来听说叫刘某某)二人扶着崔某某,我还问他“学伟,来了吗?”崔某某说“不和你一家人缠事”,接着他往西走,我往东回家了。我走到家门口,看到崔某某的老婆和另外一个男子站在我家门口。崔某某的老婆对我说“学伟的头烂了你知道吗”,我说“头咋烂了,你咋不跟学伟一块来”,崔某某的老婆的说“我哪知道啊,中午他喝了酒自己走了,刚才他给我打电话说的我才来的”,我听后就进到院子里。我问燕某某是怎么回事,燕某某说“崔某某过来要钱,他喝多了进到院子里就骂我,后来还拿起院子里的铁锨打我,我上去给他夺了下来,后来我们在撕扯的过程中,崔某某摔倒了,自己把头磕流血了,他自己磕的不怨我”,我说“我要是在家就不会发生这事,我不会让你们俩打起来”,我当时还看到院子经常用的铁锨把子断了几节,地上还有一小片血迹。之后我就说了燕某某“你欠人家的钱,你要是有钱你就还人家”,燕某某听不进去走了。燕某某说“崔某某先骂的他,后来还拿铁锨打他,他把铁锨从崔某某手里抢了下来,之后他们俩就打了起来”。

(3)证人燕某甲(燕某某的父亲)的证言我回到家院子里,见崔某某在院子里站着,颤抖着,头顶上流血了,旁边还有两个男的是崔某某的朋友,燕某某到屋后边了,我就问学伟“咋回事?因为啥呀?你俩的事不是说好了吗?年后六月份不就给你了吗?”学伟也没有吭声,我就到屋里拿了碘伏给学伟抹抹,然后我老伴孟某某也回来了,没一会儿燕某某就回到院子里,我就问他咋回事?燕某某说是他自己碰的。后来她妻子也过来了,她说“全洲,你别走,我报了警了,等警察过来再说”。学伟的朋友把学伟扶走了。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2015年2月15日中午我在县城西关朋友刘某某“毛家菜”饭馆里吃饭,大约15点多钟,我们吃饭还没有结束,崔某某把打电话到饭店里,刘某某接的电话,就跟我说“崔某某在你以前借给他钱那个朋友那儿挨打了”,我一听就知道是在燕某某那里,我和刘某某就一块儿由刘某某开着车直接往燕某某“农家院”饭馆去,见没有人,就把车停在那儿,我俩就步行到了燕某某家里,我见燕某某家院子里有燕某某、崔某某、燕某某的母亲以及一个燕某某叫哥的男的在院子里,我记得他爸好像是在院子门口。崔某某在地上半蹲着,头上流血了,地上滴的也有一片血,燕某某在院子里面朝南站着,手里还拿把铁锨,是个平口的,燕某某看见我后就跟我摆礼,说崔某某当时拿着棍夯他,他就拿着铁锨档,说着说着他就把铁锨放地上了,摆礼中他又拿着铁锨跟我比划先是说打架时不小心用铁锨碰着学伟了,接着又改口说是学伟自己趴到铁锨上造成的,然后又说是学伟自己碰到院子大门碰伤的。我接过铁锨就把铁锨靠厨房墙上放着了。刘某某听了燕某某说的话,很生气,就说燕某某说话如放屁,咋看也不是他自己碰伤的等等之类生气的话,然后我和刘某某就把学伟扶起来,到了车上学伟就有些头晕,稍停了一会儿我俩开着车就把崔某某送到县医院了。过了两天我想着要账头也被打烂了,因为他欠我也有一万余元,我自己就又到燕某某家里问问情况,到他家里我又见到了燕某某及他母亲,问问他欠我钱的事,又说说那天打架的事,燕某某的母亲说当时他俩吵起来,吵着吵着就在院子里打起来,她刚说话,燕某某就怪他妈不让他妈再说了,还撵他妈滚开。我在他家呆的有三四十分钟我就走了,在大门口他妈送我时又跟我说打架的情况,当时学伟过去找燕某某要钱,俩人就吵起来,然后又打起来,没有说出具体怎么打的。

5、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