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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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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123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丁,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5年1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123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丁,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5年1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丁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补充侦查相关证据为由,申请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丁以使用“伪基站”发布商业广告牟利为目的,于2015年1月1日下午及2015年1月2日上午骑电动三轮车携带“伪基站”设备在正阳县城内四处移动,干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正常发射的手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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