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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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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1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被送至驻马店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1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被送至驻马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2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从驻马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解回后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在正阳县真阳镇后一里庄李某某家二楼的毛坯房里,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冯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正阳县真阳镇后一里庄李某某家二楼的毛坯房里,被告人李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购买一小包冰毒,后容留冯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正阳县真阳镇后一里庄李某某家二楼的毛坯房里,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冯某某、陈某某吸食由吴某某提供的一小包冰毒。

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正阳县真阳镇后一里庄李某某家二楼的毛坯房里,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冯某某、陈某某吸食由潘骥提供的一小包冰毒。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冯某某、陈某某在其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后一里庄家中二楼的毛坯房里吸食由陈某某提供的一小包冰毒。

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购买一小包冰毒,后容留冯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冯某某、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由吴某某提供的一小包冰毒。

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冯某某、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由潘骥提供的一小包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经常让冯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在我家里吸食毒品。我家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后一里庄,二楼是毛坯房,还没装修,房子里面放几个塑料凳子还有一堆沙,我们四个人在那里吸了三四次毒品,吸的都是冰毒。第一次在我家吸食是2014年12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冯某某到我家里给我带了一小包冰毒,找我要了100块钱,后来吴某某、陈某某跑到我家,我们四个人在我家那没装修的毛坯房里,把冰毒吸食了,每人吸了几口,吸了后我们就到我家客厅里聊天去了。第二次还是2014年12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当天下午吴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给我打电话找我玩,我说我在东关住的地方,因为他们都知道我住的地方,没多大会儿他们三个人就先后到了我家,当时吴某某带了一小包冰毒,因为我们几个好吸,又经常在一起吸,一听说吴某某带的有冰毒,我们四个人就到我们经常吸的没装修好的房间里吸,我们每人吸了四五口,吸了以后我们就到我家客厅里玩手机聊天去了。第三次是2014年12月份,这次是潘某某给我的冰毒,还是一小包,我拿了冰毒后,我给冯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到我家玩,当时是下午,他们三个到我家后,我给他们说我弄的有冰毒,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上那间毛坯房里了,我们四个人在房间里每人吸了几口,吸了后我们就下楼了,然后在客厅里聊天,后来他们就走了。另外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冯某某先到我家找我玩,他去没多大会,陈某某也到我家里了,我领着他两到二楼我开发的毛坯房的沙堆上玩,陈某某从兜里掏出一小包冰毒让我们吸,我们三个就围在一块用溜冰壶溜冰,每人吸了好几口,吸了以后我们在那聊天,后来他们就走了。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左右,我和陈某某、海军到李某某东关后一里庄的家里吸食冰毒。我们去时还碰到李某某的老婆,他老婆认识我们。到东关后一里庄李某某家里后我们先在一楼他东头的家里碰面,然后背着他老婆躲到二楼毛坯空房子里吸。那一整栋楼都是李某某的地皮开发的,二楼房间里面是空的,里面有个沙堆,几个塑料凳子,我们就在沙堆上吸食冰毒。每次都是我们四个人先后到李某某家,然后我们四人就聚集在一起吸食毒品。第一次是我提供的毒品,我卖给李某某一包,他给我100元钱,然后我们四人在一起吸食了。第二次是我去李某某家时,海军已经在了,陈某某过一会也去了,我们又在一起吸食毒品了,这次是李某某拿的冰毒。第三次是我和李某某、陈某某海军在李某某家闲聊,后来潘某某过来给李某某一包毒品,他就走了,他没有吸食,我们四个在一起吸食了。2014年12月份前后,陈某某也带去过一次冰毒,那次也是在李某某家二楼的毛坯房里,当时就李某某、陈某某还有我,我们三个人吸食。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冯某某、吴某某在李某某家里吸食过三次毒品,吸食的都是冰毒。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第三次),我到李某某的房子里去,我和李某某、冯某某、吴某某在李某某家里了玩,后来潘某某去了,他说手里有东西,拿出一小包冰毒,我们四个就吸了,当时潘某某没有吸。第二次是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去李某某家找李某某,去时李某某的老婆在家哄孩子,她给我说李某某在二楼,随后我就到二楼毛坯房里去了,上去后李某某、冯某某、吴某某他们三人都在那,我们在毛坯房里聊了一会后,李某某拿出一小包冰毒,然后我们四个人就在那吸,吸了毒品后我们在李某某家又聊了一个小时就回家了。第一次是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还是吴某某、冯某某,他们两个人先到李某某家,去时他们三个人已经在二楼,去时他们三个人在二楼闲聊,后来我看到李某某给冯某某拿了100元钱,冯某某给李某某一小包毒品,然后李某某让我们几个人在一起吸食,我们玩了以后,又在李某某家聊了一会就走了。另外我也带过去一次毒品,具体啥时间带过去的我记不起来了,也是在李某某家的毛坯房里,当时有我、冯某某还有李某某,就我们三个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