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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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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勤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94号 罪犯谢勤芳,别名谢琴芳,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07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94号

罪犯谢勤芳,别名谢琴芳,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勤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谢勤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谢勤芳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谢勤芳的量刑部分,认定谢勤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谢勤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谢勤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谢勤芳在新密参加某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要发展人员。2010年8月9日,谢勤芳以找工作为名将其姑姑常某骗至新密市一单元楼内,在他人指使下,拿走其手机,不让其与外人联系,让其加入该传销组织,8月12日,常某要下楼买药,该传销组织人员不准其离开,后常某从六楼阳台窗户上跳下,当场身亡。该犯系从犯。

罪犯谢勤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勤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勤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