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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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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文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9号 罪犯连文亮,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59号

罪犯连文亮,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连文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连文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5日晚22时许,连文亮伙同他犯预谋后,将安某某停放在舞钢市庙街乡冷岗村万达处理部门前的后八轮自卸翻斗车盗窃,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2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该犯系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15年6月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罪犯连文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连文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文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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