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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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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营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10号 张海营: 你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贸发置业公司董事长徐青已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10号

张海营:

你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贸发置业公司董事长徐青已授权你全权经营管理贸发置业公司,你未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成立职务侵占罪。二、贸发股份公司委派到贸发置业公司管理国有资产的是余沐阳,故你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且你调用600万元注册金翡翠公司是为本单位利益考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三、你挪用贸发置业公司500万元用于归还金翡翠公司欠款是合法的,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证人徐青虽然证明其任贸发置业董事长期间授权你经营管理公司,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你侵占的是公司财产,而非你与徐青两个股东的个人财产,故该证言不能否定你构成职务侵占罪。你称贸发股份公司委派到贸发置业公司管理国有资产的是余沐阳,你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经查,贸发置业公司2004年3月5日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及2004年3月26日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成员情况表证实余沐阳时为贸发置业公司董事,但并无证据证明余沐阳代表贸发股份公司对贸发置业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亦无委派文件,且证人徐青、牛清、余沐阳等人的证言及贸发总公司的委派书等书证均证明时任贸发置业公司总经理兼董事的张海营代表贸发股份公司对贸发置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故对你的这项申诉理由不予支持。你称调用600万元注册金翡翠公司是为本单位利益考虑,经查与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2009年9月贸发置业公司改制为非国有参股企业,2010年2月4日你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贸发置业公司500万元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该行为虽经董事长徐青事后授权认可,但侵犯了贸发置业公司的利益,故你称该行为合法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