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4号
彭娜娜:
你因苏朋、张钰犯重婚罪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立刑监字第000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二被告人无悔罪表现,未取得你的谅解,应对其从重处罚。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二被告人无悔罪表现且未取得你的谅解这一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惩处。故本院对你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