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齐海乡集北村。2013年2月4日因设置赌博机被上蔡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及其辩护人王亚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霍某系上蔡县齐海乡集北村委村民。其在自建带地下室的住房内经营一超市,在该房地下室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2015年1月13日,上蔡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霍某超市地下室查获单人赌博机6台、多人型赌博机2台(其中一台可供10人操作、一台可供6人操作),并予以扣押。同时从扣押的赌博机中查获面值1元硬币256枚、游戏币890枚。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亦无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冯津浩、刘海南、刘命、王定国、牛丽、赵粪堆、赵雷雨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查获现场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上公(齐)行罚决字(2013)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收缴赌资票据,上蔡县公安局齐海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霍某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赌博机数量达22台(其中两台多人型赌博机按照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分别认定为10台、6台),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违法所得金额、参赌人员少,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霍某认罪态度好且违法所得金额、参赌人员少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霍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执行之日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的赌博机单人型6台、多人型2台、面值1元硬币256枚、游戏币890枚,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