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15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15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1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8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伙同祝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以上三人已判决)在正阳县真阳镇英皇国际KTV无故将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4年10月29日18时许,在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兄弟大盘鸡饭店,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某、祝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无故将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巫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高某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伙同祝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以上三人已判决)在正阳县真阳镇英皇国际KTV无故将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4年10月29日18时许,在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兄弟大盘鸡饭店,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某、祝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无故将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正阳县公安局付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杨某某,男,出生于1992年2月15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高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8月25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正阳县公安局付寨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杨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1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1年8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高某某于2009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4、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杜辉、王俊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2015年3月13日高某某、杨某某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投案。

5、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的处置情况。

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对高某某及杨某某表示谅解。

7、案发现场照片及被害人伤情照片复印件、证实现场情况及被害人的受伤情况。

8、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夜里10点左右,我从英皇国际门口下车时间,我的鞋子掉了,我弯腰收拾鞋子时间,说句:“他妈的”,正好我身边经过一辆车往外走,开车的人听见了,以为我骂他了,他问我骂谁,我说不是骂他的,我只是口头禅,之后我上一楼KTV包间了,陈某某等人已经进包间里了,陈某某的妻子还在跟开车的那个男的解释,我进包间里唱一首歌之后,我坐在点歌台左边正玩手机时间,有三个男的进房间打我,用麦克风砸我的头,我用手护着头,几个人打我的头上和胳臂上,我没有还手,也没有看见谁打我的,赵某某看有人打我,他用身子护我,这三个人又拿麦克风砸赵某某,打赵某某,打一会之后,等我看见陈某某时间,我看见陈某某已经被打到在地上了,后来有人报警了,打人的三个人就走了,你们派出所的民警把我安排到120车上了。

9、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夜里10点多我和陈某某、陈某某的妻子、黄某某、还有几个黄某某的朋友在一块吃饭,之后上英皇国际消费,我和黄某某下车时间,黄某某的鞋子掉了,黄某某弯腰收拾鞋子时间,说一句妈的,鞋子又掉了,正好这时有一个人开车从英皇国际离开听见了,问骂谁,黄某某解释说不是骂他的,我和黄某某上包间里了,陈某某的妻子在外边道歉解释,我和黄某某进包间以后有十分钟时间,有三四个男的冲进我们的包间里,先用拳头打黄某某、打头,后来又有人用放麦克风的架子砸黄某某的头,当时黄某某用手护着头,我看有几个人在打黄某某,我就上去用身子护着他,我的脸朝黄某某背朝外,打不住黄某某了,开始打我,他们用麦克风砸我的头,我又用手胳膊护着头,后来几个人把我拉开了,又用麦克风砸黄某某,打了以后我晕了,我听见屋里的人喊陈某某,我看见陈某某时间,他已经倒在地上了,地上有很多血,后来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让我们上120车上了。

10、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夜里,我和黄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县城唐河王记吃完饭,我们七八个人坐两辆出租车去英皇国际玩,我和另外两个朋友做一辆车先走,巫某某和赵某某、黄某某几个坐一辆车后到的,我进入房间后,外边发生啥事我不知道,后来我才知道是黄某某穿鞋子时间,说一句:妈的个X,有个开车的人说黄某某骂他了。我进房间之后大约10分钟左右时间,有好几个冲进我们的包间里,开始打坐在点歌台左边的黄某某,有三四人对黄某某身上拳打脚踢,用麦克风、麦克风架子打黄某某的头,黄某某用手护着头,赵某某上前用身子护着黄某某的身子,这三四个人又对赵某某打,用麦克风和麦克风架子砸赵某某的头,我在那一看见有人打黄某某和赵某某,我说咋回事,有啥事好好说,不能打,刚说了,这几个人围着我,对我身上拳打脚踢的,当时我被打到在地上,我用手抱着头,我被打晕了。后来啥也不不知道了,咋到医院的我不知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