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小明,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3年7月15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2月11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小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代理检察员袁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龚小明与吕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耿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位于正阳县王勿桥乡大翁村张立园组东西两侧的杨树片林,共计杨树1610棵,并于2013年10月30日以吕某某的名字办理了林权证。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龚小明伙同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耿某某,将位于正阳县王勿桥乡大翁村张立园组东西两侧的1610棵杨树全部伐完。期间,因滥伐林木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罚款1200元。经鉴定,所伐的1610棵杨树对应的立木材积为339.227立方米。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龚小明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小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龚小明与吕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耿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位于正阳县王勿桥乡大翁村张立园组东西两侧的杨树片林,共计杨树1610棵,当时买树款由吕某某垫付。2013年10月30日,吕某某将林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3年11月份开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龚小明伙同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耿某某,将位于正阳县王勿桥乡大翁村张立园组的杨树(林权证上显示共计1610棵)砍伐了一部分,后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以滥伐林木罚款1200元。为了逃避处罚,吕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后,找艾滋病人喻某某签订一份假林木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六人将剩余杨树全部伐完。林木全部伐完后,六人进行了结算,赢利90000元,当时商定按六份平分,但款项未实际分得。后经鉴定,所伐的1610棵杨树对应的立木材积为339.227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左右,龚小明和余某某听说大翁村的树要卖,就去找相某某,他们和相某某达成意向后,跟我说看好一片树,把林权证挂我名字下,让我算份。当时钱由我垫付,并以我的名字办理的林权证。当时谈的时候我不在,是龚小明、余某某等人与相某某和几个村民谈好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地点是在陈某某家。付树款的时候有我、龚小明、余某某和陈某某,相某某和几个村民也在场。 买的时候我们都知道那片树已砍伐过两次,办理不下来砍伐证了,由于我和王某某在王勿桥大翁村开的有板厂,我们商量自己偷偷的把树砍了卖钱。2013年11月份初,我让王某某找人砍410棵树,每天早晨和晚上砍伐一点,每次砍的有三四马车树,拉走后堆在耿某某家门口,李某某找王勿桥街上的彭某某以每棵9元的价格把树根挖掉,最后一次砍树时,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正阳县森林公安局的兰某某带人过来查处,将拉树的四轮及一车树扣到大翁村部院里了。两天后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跟森林公安局的人活动一下,过几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已经说好了,让我找人把树拉走,随后我给大翁村支书张某某打电话,让余某某把树拉走了。后来我就去郑州看病了,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把剩余1200棵树砍了,我怕出事,想把树卖掉,但不好卖的。后来王某某与李某某分别给我打电话,出点子联系了一个艾滋病人,给他签个协议,说树是他买的,出了事让他顶,我同意了。后来王某某与李某某等合伙人联系到喻某某,给喻某某拿了几千块钱签了个假协议,签协议时我不在,王某某与李某某打电话告诉我了,并说把协议的日期提前了好躲避处罚,后来砍树的事我不清楚。 每次卖树的款他们都交给我妻子秦某某了,除去开支,利润有90000元,我们六个每人分15000元。当时是在正阳县县城西关嘉禾宾馆谈的,我们六个人都在场,当时说好了怎么分,大家都同意了。我们几个合伙人中王某某负责安排伐树,李某某负责策划、跑关系,耿某某、龚小明、余某某负责实施砍树。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吕某某买了张立园组1600多棵树,办好林权证之后,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花60000多元钱在王勿桥乡大翁村张立园组买的有片树,他和王某某、耿某某、龚小明、余某某合买的,说算我一份。当时我听王某某说是余某某和龚小明最先想买那片树,后来没买成,二人才和吕某某一起买的,去谈树价也是吕某某、余某某和耿某某和队长谈的。 我们都知道采伐证办不下来,那片树已经间伐过两次了。王某某和吕某某说2014年正月份之前如果砍不完就作废了,离板厂近干脆偷偷砍伐算了,之后吕某某安排王某某具体负责砍伐事项。在王某某砍伐树期间,王某某和吕某某多次打电话问我当天能不能砍伐,我当时说能不能砍伐我说了不算。直到有一次王某某砍伐树的过程中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的兰某某带人查处了,当天砍伐的有十几棵树,罚款1200元。被查处后,我、王某某、余某某在吕某某的板厂门口,王某某说把剩下没砍的树转出去,余某某当时不同意,说自己砍能多卖两三万元钱。后来我通过拉木材的张某甲介绍的艾滋病人喻某某,想跟他签个假协议,出事让他顶一下。我和王某某跟吕某某打电话说过后,吕某某同意了,由于王某某不认识字,我替吕某某和喻某某签的,协议时间提前了是为了躲避处罚。签假协议之后,是吕某某让王某某找人将剩下的树砍完的。砍树的时候,一直是吕某某的妻子秦某某收的卖树款。 在砍树期间吕某某是总指挥,负责安排所有的事;王某某负责具体安排砍树;余某某、龚小明、耿某某三人亲自砍树和监督其他工人装树;我出点子、跑关系。 其证实商量分钱的经过与证人吕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