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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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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现住正阳县真阳镇化肥厂家属院。因吸毒于2005年9月21被正阳县公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现住正阳县真阳镇化肥厂家属院。因吸毒于2005年9月21被正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3年4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后于2013年12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后送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解回后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4月1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4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正阳县真阳镇化肥厂家属院居住期间,先后四次提供毒品(三次“黄皮”、一次冰毒)及吸毒工具在其家二楼卧室里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上蔡县卓来帮手里购买毒品,在正阳县真阳镇化肥厂家属院其家二楼卧室里,先后四次提供毒品(三次“黄皮”、一次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户籍证明

王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4月28日。

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且有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经历。

(3)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杜学军、朱四民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于2015年3月31日将在驻马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被告人王某某押回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4)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七张,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家的具体位置和卧室内的情况。

(5)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6)吸毒人员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处罚过,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样本呈阳性,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吸毒成瘾为严重。

(7)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和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后送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我在王某某家吸食过四次毒品,每次都是我和王某某两个人,地点是在王某某家二楼东头的卧室里。有两次是在2014年9月份,还有两次是2014年10月份,其中10月份的两次被王某某家人发现了,一次被王某某的妈发现了,一次被王某某的老婆发现了。我和王某某很早就认识,2014年9月份王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的半个月以后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家中去玩,我直接上到二楼王某某的卧室里,我知道王某某好在二楼吸黄皮,我去时王某某正在用火机燎着黄皮,就跟着吸了好几口,我俩把王某某拿出来的两小包大烟都吸完了,然后就走了。第二次在王某某卧室里吸食黄皮距离第一次吸食黄皮过了一天或是两天的时间,当时王某某还在家睡觉,见我来了他就起来了,两人聊了一会天王某某说手里有货,说着就拿出两小包黄皮,王某某先吸食了两口,然后让我也吸食两口,两人就趴在桌子上头对头吸食起来,把那两小包都吸食完了,然后我就离开了。第三次是在王某某卧室吸食的黄皮,应该是10月份的事情,我和王某某在吸毒的过程中被王某某的母亲发现了,王某某的母亲进到卧室里气的哭了,用笤帚把我打跑了。第四次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距离第三次吸食有好几天的时间,我和王某某用矿泉水瓶子做了一个简易的溜冰壶,我和王某某正撅着屁股吸食冰毒时,被王某某老婆发现了,我就很快离开了。我们前三次吸的都是黄皮,吸食黄皮时用金箔纸卷成一个筒子,把黄皮倒进去,用火机在下面烤,然后吸食冒出来的烟,吸食冰毒是先做个溜冰壶,用矿泉水瓶子做的简易溜冰壶,瓶盖上钻两个孔,插两根管子,用火机烤着放在锡箔纸上的冰毒,通过溜冰壶过滤,吸食过滤后的烟气。这四次吸食的毒品都是王某某提供的。我在王某某家吸毒没有给王某某拿钱,二人是朋友,给王某某钱王某某也不会要。具体王某某吸食的毒品的来源我不清楚。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我儿子王某某2014年9月份坐牢刚出来,大约是2014年10月份,一天刘大头(刘某某)到我家找王某某,刘大头直接上到二楼去了,我不放心就上楼去看,见到刘大头正在王某某卧室里吸食毒品,我很生气上去要打刘大头,刘大头就下楼跑了,王某某也下楼跑了,刘大头当时还和我解释不会再让王某某吸食毒品。第二天我就把刘大头来吸毒的事给儿媳妇邓某某说了,并且安排邓某某注意王某某的情况。大约十来天后,邓某某说刘大头又到我家吸食毒品了,当时邓某某说:“我发现刘大头来咱家了,我就上楼打开二楼的卧室,发现王某某和刘大头两人用一个矿泉水瓶子上边插的管子,正在吸食毒品,他俩看见我跑进去就拿着矿泉水瓶子下楼跑了”。我听邓某某说了情况后很生气,就说以后把王某某管严点别和陌生人接触。。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我是王某某的妻子,王某某2014年9月份坐牢出来后,大约一个月的样子,我母亲刘某甲给我说:“刘大头来咱家,在咱家二楼卧室和王某某一起吸毒,以后你多注意王某某的情况,把王某某管严点。”大约十来天后,一天下午五六点,我发现刘大头来我家,就上楼,发现王某某和刘大头在二楼的卧室里,用一个矿泉水瓶子,上边插的管子在吸食毒品,二人见我进去就拿着矿泉水瓶子跑了,当时我还骂了二人。当天夜晚我就把二人吸毒的事告诉了我母亲,我母亲听说王某某又吸毒后很生气。我对毒品不懂,当时就看到王某某和刘大头用火燎着一个锡箔纸,两人头对头用一个矿泉水瓶子上插的管子吸食毒品。刘大头的大名叫刘某某。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