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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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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士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士充,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680131441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朱集村四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

(2014)社刑初字第00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士充,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680131441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朱集村四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月17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朱集村四组。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士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方、冯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士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梁士充在朱集乡卫生院吴刚卧室里谈话,之后朱集乡卫生院的副院长李发林、职工李丰三,和朱集乡王老庄村卫生所的医生王宝珠三人酒后到朱集乡卫生院院长吴刚卧室内说事,李发林、李丰三、王宝珠三人因言语和吴刚、梁士充发生争执后引发厮打,在厮打中,梁士充将李发林鼻梁骨打伤、耳膜穿孔,经鉴定李发林的伤情构成轻伤。

被告人梁士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梁士充在朱集乡卫生院吴刚卧室里谈话,之后朱集乡卫生院的副院长李发林、职工李丰三,和朱集乡王老庄村卫生所的医生王宝珠三人酒后到朱集乡卫生院院长吴刚卧室内说事,李发林、李丰三、王宝珠三人因言语和吴刚、梁士充发生争执后引发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梁士充将李发林鼻梁骨打伤,耳膜穿孔,经鉴定李发林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士充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士充的供述,被害人李发林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王宝珠、李亚丽、吕林娟、吴刚、段文明、吴静等人的证言,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士充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士充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是在双方互殴过程中造成的,且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士充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顾兆军

审判员  王平海

审判员  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