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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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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15)社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林,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19550324501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赵油楼村赵油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社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林,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19550324501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赵油楼村赵油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林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赵玉林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社旗至下洼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陌陂街路段时,与自西向东行驶至该处范海钦驾驶的豫R19766号中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玉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赵玉林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7.68mg/100ml。2014年12月17日社旗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玉林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范海钦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玉林在审理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1)人口基本信息(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3)被害人范海钦人口基本信息(4)酒精测试结果单(5)诊断证明书(6)情况说明(7)到案说明2、鉴定意见(1)血醇鉴定书(2)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被害人范海钦的陈述5、被告人赵玉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玉林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无证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害人范海钦在事故中未受伤,车辆损失较小,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被告人赵玉林系本次交通事故中伤者,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查明案件事实,在侦查、起诉及审理中认罪态度均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玉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高全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