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24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秀云,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王营村周庄。 被告人赵广根,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701193136,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郝寨镇王营村周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穆荣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顾兆军审判员陈平、王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运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