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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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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15)睢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因涉嫌犯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

(2015)睢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因涉嫌犯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靳祥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本村邻居李某甲购枪为由,虚构事实,先后三次骗取李某甲现金14000元。2012年春节期间,李某甲与李某某在睢县见面,李某甲提出不再购枪,李某某以让黑社会抄其家和让人对其殴打相威胁,先后四次敲诈李某甲现金60500元。2013年4月22日的前几天,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再次向李某甲索要现金40000元,4月22日向李某某发出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