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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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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会、李楠、段召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增会,男。 被告人李楠,男。 被告人段召远,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增会,男。

被告人李楠,男。

被告人段召远,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狂潮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崔克牌(型号:370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158元)盗走。

2、2015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金坐标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黄色崔克牌(型号:370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262元)盗走。

3、2015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许禹路纪元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美利达牌(型号:公爵60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1541元)盗走。

4、2015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爱尚网咖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型号:ATX85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223元)盗走。

5、2015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狂潮网吧门口,将被害人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美利达牌(型号:战神)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3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5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长葛市东明路美盛竞技网吧门口,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型号:XTC75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3476元)盗走。

7、2015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长葛市溢水路与红旗桥交叉口的桃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美利达牌(型号:公爵30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1309元)盗走。

8、2015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雷蛇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型号:ATX77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1875元)盗走。

9、2015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察院西街新起点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黑绿相间捷安特牌(型号:XTC73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698元)盗走。

10、2015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察院西街创科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的一辆白绿相间美利达牌(型号:公爵60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256元)盗走。

11、2015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鸟巢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美利达牌(型号:勇士600)山地车盗走。

12、2015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红燕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红黑相间美利达牌(型号:领航者)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700元)盗走。

13、2015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至许昌市魏都区健康路健康路小学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型号:ATX835)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448元)盗走。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4、2015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三星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窦某某停放的一辆白红相间捷安特牌(型号:ATX735)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114元)盗走。

15、2015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至许昌市长葛市人民路与长社路交叉口的警亭旁边,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黑黄相间捷安特牌(型号:ATX777)山地车(经鉴定,价值1631元)盗走。

16、2015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至许昌市长葛市八七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的“潘多拉头饰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型号:ATX83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348元)盗走。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7、2015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至许昌市魏都区清虚街一中旁边社区警务室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一辆白绿相间美利达牌(型号:ATX835)山地车(经鉴定,价值2448元)盗走。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18、2015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至许昌市魏都区清虚街工商银行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凯路仕牌(型号:巴图鲁)山地车(经鉴定,价值1880元)盗走。

19、2015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至许昌市魏都区清虚街一中旁边社区警务室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崔克牌(型号:3700)山地车(经鉴定,价值1976元)盗走。案发后,被盗山地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增会、李楠盗窃物品共计价值41092元;被告人段召远盗窃物品共计价值14845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杨某、俎某某、周某、付某某、李某某、陈某、王某乙、杜某某、韩某某、朱某某、窦某某、刘某、李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杨某某等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自行车保修登记表,监控视频资料,对被告人李楠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的笔录,扣押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的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照片,发还被盗车辆清单,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辨认犯罪地点笔录和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楠、段召远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车辆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楠、段召远均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增会、李楠、段召远认罪态度均较好,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增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段召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背包一个、新工牌钢丝卡钳一个、钢丝卡钳三个、螺丝刀二把、裁纸刀一把、内六角扳手五把、扳手二个、水果刀一把、鑫隆牌剪子一把、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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