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徐永根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永根,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根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永根,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根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永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下午,在许昌市魏都区孙庄*组一院内,被告人徐永根纠集呼某、刘某、潘某某、袁某某四人坐门以“推饼”的方式赌博、多人通过钓鱼方式赌博,当天被告人徐永根抽头获利54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永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永根的供述,证人呼某、袁某某、潘某某、常某某、常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的证言,证人马某某、常某某甲、常某某乙、李某某对被告人徐永根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点钞机、麻将饼牌和抽头渔利5400元的扣押及移送清单,赌博现场拍照,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永根的户籍证明及以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永根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永根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对随案移送的抽头渔利人民币5400元、点钞机一部、麻将饼牌一副予以没收。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