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小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涛,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涛,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涛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小涛在中国银行镜水支行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使用。

2013年4月份,因违约,张小涛在许昌市魏都区仓库路经营的***宾馆被出租方收回,张小涛因此遭受巨额亏损,导致无经济来源。

2013年6月28日,张小涛在无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在中国银行申领的信用卡透支现金5万元;2013年8月3日,张小涛归还银行5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2013年12月18日,张小涛在归还银行4000元后不再偿还银行欠款。

截止2014年8月份,张小涛信用卡内的欠款被中国银行数次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金额共计56760.21元。

案发后,张小涛已全额退回恶意透支金额。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小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小涛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张小涛妻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高某某的证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镜水支行出具的报案材料,调取信用卡证据清单,随案移交信用卡清单,信用卡及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客户回单,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询张买涛、张小涛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及电脑截图,许昌顺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申领信用卡时为其提供收入证明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无法找到许昌顺源电器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经营***宾馆亏损情况说明,被告人与***宾馆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押金条,被告人张小涛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因赌博被许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涛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