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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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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洪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洪,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洪,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洪在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世纪香宾馆四楼8818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毒品一包(经鉴定,该毒品为海洛因,重0.5克),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三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三洪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孙某某购买的毒品照片、张三洪贩卖毒品的毒资照片、贩卖毒品地点照片,对被告人张三洪及证人孙某某的人身搜查笔录,扣押孙某某购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的清单、扣押张三洪人民币400元的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被告人张三洪对周孟强(被告人称其贩卖的毒品是从该男子处购买)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三洪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张三洪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许昌市公安局出具的从疑似毒品物质中检出海洛因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洪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洪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三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