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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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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吉红(曾用名刘喜红),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吉红(曾用名刘喜红),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吉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刘吉红的丈夫魏某某签收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其下达的《关于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的通知》,并告知刘吉红。同年2月3日上午8时许,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民警到濮阳市南海路“闪老大”胡辣汤早餐店进行检查,现场提取了被告人刘吉红炸制的添加泡打粉的油条7根。2015年2月5日,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提取的油条中检出铝的残留量为400mg/kg。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油炸面制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刘吉红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同年2月10日,民警在上述早餐店将刘吉红抓获,并当场扣押了其炸制油条时添加使用的香甜泡打粉1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吉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某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清丰县公安局仙庄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吉红生产、销售的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刘吉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吉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吉红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吉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