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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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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守涛、李炙豪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守涛,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河南省中某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守涛,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河南省中某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时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炙豪,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河南省中某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时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守涛、李炙豪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守涛、李炙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古守涛在濮阳市城区乘坐出租车时拾得他人遗失的三星牌手机,发现手机内有支付宝客户终端、机主马某的身份证信息和马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余额信息,即伙同被告人李炙豪对该手机内的支付宝密码进行破解,冒用被害人马某的信用卡,将马某信用卡内的13500元通过支付宝转入二人掌握的帐户并支取。案发后,追回赃款12000元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古守涛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2500元。被害人马某对二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守涛、李炙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单某某、刘某证言,中国工商银行濮阳中某油田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网上交易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守涛、李炙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古守涛、李炙豪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古守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二、被告人李炙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 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