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金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范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

(2015)范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佳吝、王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豫JH453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范县新区金堤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7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辨认笔录,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表示不会再危害社会,其所居住的村委会表示愿意对其监管和帮教。综合李某某具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态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