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峯,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陈建峯签收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其下达的《关于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的通知》。同年2月3日上午7时许,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民警到濮阳市胜利路添运小区内,对被告人陈建峯炸制油条的摊点进行检查,现场提取添加泡打粉的油条3根。2015年2月5日,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提取的油条中检出铝的残留量为280mg/kg。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陈建峯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同年2月10日,民警上述摊点将陈建峯抓获,并当场扣押了其炸制油条时添加使用的香甜泡打粉1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范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抽样取证证据及扣押清单、照片、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峯生产、销售的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陈建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建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建峯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