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雷锋,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25日假释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雷锋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雷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靳雷锋窜至中原油田盟城新区,采取攀爬、翻窗之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20号楼1单元内,盗走现金1000元及1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和1部小米牌手机;同年10月15日上午,靳雷锋又窜至中原油田添运新区,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租住的该小区1号楼3单元内,盗走联想牌、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1台。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雷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靳雷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靳雷锋窜至中原油田盟城新区,采取攀爬、翻窗之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20号楼1单元3楼东户内,盗走现金1000元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小米”牌手机1部。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苹果牌电脑价值1500元,被盗小米牌手机价值450元。案发后,靳雷锋近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刘某某2950元,刘某某对靳雷锋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雷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查笔录,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中原油田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人员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二、同年10月15日上午,靳雷锋又窜至中原油田添运新区,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租住的1号楼3单元3楼西户内,盗走联想牌、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1台。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两台电脑价值共计2100元。本院审理期间,靳雷锋近亲属向本院退赔经济损失210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 另查明:被告人靳雷锋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25日假释释放并实行社区矫正,2014年7月18日刑满解除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雷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查笔录,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及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苏省丁山监狱狱政释放证明,河南省濮阳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说明,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辨认笔录、被盗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雷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靳雷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靳雷锋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靳雷锋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雷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朝选 审 判 员 吕 茵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井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