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艳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艳芳,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艳芳,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艳芳酒后驾驶豫JG0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载着被害人高某某沿濮阳市长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原路交叉口处时,撞到等信号灯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JXK15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致使该车又撞在等信号灯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豫J82XXX号“风神”牌小型轿车尾部,致使该车又撞在等信号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京YDPXXX号“东风”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四车辆受损、高某某和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李艳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李艳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1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陈述,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诊断证明,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人员信息、查获证明、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李艳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艳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艳芳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艳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一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