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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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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红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红喜,曾用名程红伟,男,现年48岁,汉族。 曾因盗窃于2015年2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涉嫌犯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红喜,曾用名程红伟,男,现年48岁,汉族。

曾因盗窃于2015年2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红喜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红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桑红喜窜至濮阳市京开大道新华书店南50米处,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的1辆“福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5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红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某陈述,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慈林派出所及慈林镇西马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巡逻特警支队抓获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三轮车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红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桑红喜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桑红喜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红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