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太龙、赵春红诈骗、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太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曾因出售淫秽光盘,于2010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太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曾因出售淫秽光盘,于2010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来广营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同年11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洪磊,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春红,女,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来广营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绪中,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太龙及其辩护人赵洪磊、被告人赵春红及其辩护人陈绪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3年8月份至同年11月份,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出售,在他人先后诱骗被害人张甲某、杨某某、谢某某、邵某等人向上述银行卡内转入现金共计57.3368万元后,将其中的17.3003万元通过网银转账至赵春红的银行卡内,据为己有。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在租住的北京市通州区宏仁家园小区2号楼1单元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二人收购的银行卡756张。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太龙对起诉书指控其利用网银截取钱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其不知道转账的钱款是诈骗的赃款;对指控其持有的银行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其持有的是一般储蓄卡不是信用卡。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王太龙与他人没有共同实施诈骗的犯意,不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数额应以转账截取的数额共计17.3003万元认定,故应在数额巨大的幅度内量刑;2、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其辩护应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属牵连关系,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对其定罪量刑。

被告人赵春红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1、赵春红主观上不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是用于诈骗,客观上未参与收购、买卖银行卡,且无证据证实涉案款项系诈骗的赃款,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涉案的银行卡均是王太龙办理、收购后存放在二人共同的住处,赵春红不是银行卡的持有人,故其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8月份至同年11月份,被告人王太龙、赵春红二人在同居期间预谋通过倒卖银行卡,伺机实施诈骗活动。具体手段为:王太龙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等地以招工为名,在赵春红的协助下组织多人持身份证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并回购。后将上述银行卡加价后通过快递发售给诈骗分子,王太龙从中通过手机银行短信通知业务监控售出银行卡账户的变动情况,待钱款入账即刻使用预留的网银将卡内存款截取,转入赵春红的银行卡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太龙供述:证实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王太龙和赵春红同居期间在通州区马驹桥三街租了一间平房干人力中介。今年9月份,他发现网上有很多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就在马驹桥镇张贴中介小广告,组织找工作的人到银行按照买家的需求办卡回购,加价后通过快递向外出售。发货时对方要求发件人、收件人都用假名字。因为开卡时上家要求联系方式要留空号,发快递要求双方使用假名字,就感觉上家买银行卡不是办什么好事,具体其不知道,可能是用于给淘宝刷信誉度、洗黑钱、赌博等。王太龙家里存放的大量银行卡、银行业务回执单、网银盾都是其组织人员办理的,快递发货单是给上家发卡用的。王太龙听说如果卖卡时留下网银,有钱打入就可以用网银转账再取出来;如果卖出去的卡是以自己的名字开的户,就可以通过挂失补卡把钱取出来。今年10月份,王太龙分两次用网银转走别人2.0210万元、6150元钱至赵春红的农行账户是有准备的,他卖卡时把卡的网银留下,随时留意这张卡的账户情况,待接到进账短信,就用网银把钱转出来,当天下午或是第二天,再到ATM机上将钱取出,王太龙记不清采取这种方式转出了多少钱。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转款数额王太龙均认可,但不清楚这些钱的来源,转账用的赵春红名下的这张农行卡大部分都是王太龙拿着做生意用了。他在北京收卡、卖卡,赵春红她没管过这些事情。

2、被告人赵春红(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3年9月份,赵春红的男友王太龙开始在马驹桥商业街以招临时工的名义招人大批办卡,有时候她也去给他帮忙,因为怀孕不经常去收卡。那些买卡的人都是王太龙打电话联系的,买卡是搞电信诈骗用的,赵春红在电视上也看到过这类的事情,怎么骗钱的她不清楚。王太龙、赵春红都是通过快递把银行卡发给客户,寄快递的时候她去过几次,也都是在车上坐着等,王太龙下车去寄。一张普通卡一般几十块钱,带网银或手机卡的能卖到一、二百块钱。对方收到卡之后,王太龙打电话告诉他们卡的密码,之后对方就向他们提供的银行账户付款,赵春红跟着王太龙一起去银行取过几次钱,有时取过上万的,也有取几百或者几千的。收款的卡和钱都是王太龙掌管,卖卡具体挣了多少钱,王太龙比较清楚。王太龙还用别人身份证办的卡来接收钱,他收到银行短信会尽快将钱取出来再存入别的卡。王太龙曾说过接收客户打款的这些卡不安全,怕被骗的人报了案被查到。大约十多天之前,赵春红名下用于收款的这张卡接到了一笔数目较大的钱,不知是谁打来的,王太龙说这张卡不安全不能用了,就换了张卡。她想到可能是有人被骗了很多钱吧。除了卖银行卡赚到的钱之外,赵春红和王太龙还通过卖出的银行卡得到了其他的钱。大概是今年八、九月份,王太龙听马驹桥镇上那些收卡的人说开卡时开通短信提醒和网上银行功能,卖卡时把网银盾留下,那些买卡的人骗来别人的钱,钱一打进卖出的银行卡,就能接到入账的短信,然后再用网银直接转账把钱取出来;如果卖出的卡是自己的名字开的户,就通过挂失补卡把卡上的钱取出来。王太龙听那些收卡的人讲了这样弄钱的方法之后,跟赵春红说他也想这么干。从今年九月份,王太龙和她开始组织人办卡、卖卡,并且按别人教的方法去弄钱,开始自己干了。有一次王太龙用网银把一张卖出去的卡里的两万多块钱转账到赵春红的农行卡里,那张农行卡一直是王太龙拿着使用。后二人一起去马驹桥农行,赵春红从取款机上把钱取出来的,她听王太龙说过那些钱可能是别人诈骗来的钱。除此之外,赵春红没再和王太龙一起去取过别人被骗的钱,王太龙采用挂失补卡或网银转账的方式还另外转过几次别人被骗的钱她不清楚。

赵春红当庭供述:都是王太龙找人办的卡,他转款的事情赵春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