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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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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用根、王天生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87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生,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87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天生,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甲,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天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甲诉求马某甲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王天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鹤壁市盘石头水库修成后水位上涨,将林州市五龙镇河头村的部分土地淹没,河头村村民因不满补偿款标准,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在反映问题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王天生伙同他人采用围堵五龙镇政府大门、林州市政府大门等违法方式向政府施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围困执法人员、阻挠执法活动妨害公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2012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天生、侯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认为鹤壁市政府公示的盘石头水库淹没河头村土地的补偿款较低,为提高补偿款标准,王天生随同侯某甲煽动河头村村民数百人来到林州市五龙镇政府,采用在地上扔玉米秆、支起大锅准备做饭等方式围堵镇政府大门,长达四个多小时,致使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当日下午15时许,侯某甲、王天生等人又煽动河头村村民百余人到林州市市政府围堵市政府大门,并带头冲击市政府,与值勤警察发生冲突被控制,致使市政府无法正常工作长达四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天生、同案犯侯某甲对二人参与该起情况的供述;证人牛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实王天生伙同侯某甲煽动群众围堵政府经过的证言及林州市五龙镇政府对镇政府被围堵后造成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二)河头村村民董某甲和河头村村委会签订有承包高照峪土地合同,鹤壁市盘石头水库水位上涨,将通往高照峪的路淹没,鹤壁方面赔偿22万余元。部分村民认为应该得到这部分赔偿款,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了村委会和董某甲,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高照峪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王天生随同侯某甲等人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带领河头村数百名村民到林州市五龙镇政府采用吵闹、喊口号等方式扰乱办公秩序,并围堵镇政府大门及镇领导办公室,要求领取河头村高照峪土地补偿款,从当日上午8点左右直到下午5点左右才离开,致使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甲、王天生及同案犯侯某甲对参与了该起围堵镇政府及镇领导办公室的供述;证人辛某某等人证实侯某甲、马某甲、王天生等人带头围堵镇政府及镇领导办公室的证言及镇政府关于被围堵造成日常工作停滞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二、妨害公务

(一)2012年8月13日中午,河头村侯某甲和董某甲等人发生冲突打架,林州市公安局五龙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查处理。在民警进行调查取证期间,侯某甲和被告人马某甲、王天生等人与部分村民将木头横放在警车前围堵五龙派出所警车不让离开,辱骂、威胁、阻扰民警进行调查取证,无理要求民警当场答复处理。在镇政府人员劝说下,直到8月14日晚上民警和警车才得以离开,围困长达三十余小时,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上述事实,有证人万某某等人证实侯某甲、马某甲、王天生煽动村民围堵民警及车辆、干扰取证的证言;林州市公安局五龙派出所及干警王某某、杨某某关于被侯某甲、马某甲、王天生等人围堵出警民警30余小时,严重影响接处警工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二)2012年9月2日上午,林州市五龙镇河头村60多名党员在村委会进行村党支部选举,五龙镇辛某某等20多名干部到场监督选举。在选举前,被告人马某甲、王天生等人在场宣扬必须选举马某乙等人。在上午选举结束后,被告人马某甲、王天生等人因选举出的支部委员不是他们所推选的人员,于是提出重新选举的无理要求,在遭到参选党员、干部等人的拒绝后,便与部分村民强行将选举会场大门锁住,围堵选举会场不让村镇党员干部吃午饭、上厕所。其中一名80多岁的党员刘某发病要求离开,也被拒绝,直至下午15时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刘某才被接走。其他人员依然被围困至16时多,会议室大门才被打开。参与选举的党员、干部在选举结束后被限制人身自由四、五个小时,无法离开选举会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甲、王天生对案发时在场的供述;林州市五龙镇政府工作人员辛某某、参加选举的河头村党员刘某甲等多名证人证实马某甲、王天生妨害镇政府工作人员监督河头村党支部选举工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三、故意伤害罪

2013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因欲分本村董某甲承包的土地,与董某甲岳父刘某乙带领的人发生冲突,马某甲回村。2013年2月23日,马某甲听说刘某乙带着十几个人在村民马某丙、文某乙夫妇开的小饭馆吃饭,便找其质问。23日中午,马某丙听说被告人马某甲家人扬言要砸他们的饭店,就和丈夫文某乙到马某甲家问为什么,马某甲说刘某乙是黑帮,马某丙还给他们做饭提供有利条件,双方发生口角争吵起来,被人劝开。

当晚11点左右,马某丙的儿子文某丙的朋友侯某乙,到文某丙家告诉了他母亲马某丙和马某甲生气的事,文某丙听后很生气,要去找马某甲理论,正在其家里玩耍的亲戚朋友侯某乙、董某乙、郝某某、马某丁、刘某丙等人没有劝住文某丙,紧跟其后。郝某某、马某丁听说文某丙是与马某甲生气后,知道马某甲的侄子马某戊与文某丙关系不错,便去找马某戊从中说和。

文某丙与弟弟文某甲二人赶到马某甲家门口,文某丙喊让马某甲出来,文某丙用脚踹开马某甲家门,二人进到院内要马某甲出来理论。随后被害人董某乙、侯某乙等人也跟随文某丙进入马某甲家院内,郝某某、马某丁和马某戊也赶到马某甲家。马某甲打开屋门和院灯,文某丙质问马某甲为何要说砸其父母的小饭店,马某甲即手持旋耕犁犁齿将文某丙打倒在地。马某甲又要朝文某丙打时,被害人董某乙用右手推开文某丙,旋耕犁犁齿砍在了董某乙右手上,紧接着右胳膊肘也被砍了一下。然后被告人马某甲打伤被害人文某甲头部和左肩,文某甲转身往外跑时,被告人马某甲追赶文某甲砍伤其后背。在院内的侯某乙头部和左臂也被砍伤。众人见马某甲在院里乱打,便拥着出院子,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