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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骨龄鉴定在20.0岁以上,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骨龄鉴定在20.0岁以上,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市文峰区东工路眼科医院南400米“理想”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腰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850元和李某某驾驶证等物品。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魏某之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市文峰区东工路眼科医院南400米“理想”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腰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850元和李某某驾驶证等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从该网吧出来后即被抓获,赃款、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17日下午,其在文峰区东工路眼科医院南400米“理想”网吧内上网时盗窃一黑色腰包,走出网吧后50米远被抓住并送进了派出所。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7日下午,其放在“理想”网吧收银台内侧下面桌子上的钱包丢失,发现魏某从网吧往外走时形迹可疑,就让弟弟李顺林将魏某抓住并送进了派出所。其包内有现金7850元和驾驶证等物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7日下午,其哥哥李福顺放在“理想”网吧收银台内侧下面桌子上的钱包丢失,其在网吧外抓住魏某并看见他怀里揣着李福顺的钱包,就将他送进了派出所。李福顺的钱包里有现金7850元及驾驶证等物品。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7日下午,李福顺放在“理想”网吧收银台内侧下面桌子上的钱包丢失,后李顺林从外面将魏某带回来,在他身上找到了李福顺的钱包。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等证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6、公安部出具的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魏某的骨龄在20岁以上。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全部退还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  陈文馨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