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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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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3年3月5日出生。2011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3年3月5日出生。2011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海军,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某乙,男,1969年3月4日出生。系被告人某甲之兄。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代理检察员王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海军、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甲伙同他人在汤阴县宜沟镇谷垛村(以下简称谷垛村)学校北侧道路拐弯处,以杨某某、孟某某两个沙场雇佣的拉沙车通行道路占用其场地为借口,采取堆土、挖沟等方式多次无故拦截,阻挠其通过,严重影响沙场正常生产经营。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肖某甲辩称,沙场的拉沙车压坏我的承包地,没有给我说法,我在自己的地上挖了小坑和推土,拦截拉沙车辆,让他们别压我的地。

辩护人赵海军、肖某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肖某甲不具有犯罪故意,其拦截车辆是因为地里的庄稼被压坏而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客观上其拦车行为不具有危害性,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提交了2015年2月3日村两委会议记录、会议说明,证人肖某丙(现任谷垛村村委会主任)、肖某丁、肖某戊的证言,证明内容为:学校房后有肖某甲打麦场,至今仍归其使用。学校北打麦场1982年大包干分场时没有道路,农闲时村民为方便出行走出一条便路,大约1.5米宽。2009年肖某已、肖某庚、肖某丁拉废料路过此场,经过协商赔偿肖某甲一年包青款,随后复耕。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在谷垛村学校北侧道路拐弯处,以杨某某、孟某某两个沙场雇佣的拉沙车通行道路占用其场地为借口,采取堆土、挖沟等方式多次无故拦截,阻挠其通过,严重影响沙场正常生产经营。

另查明,被害人孟某某、杨某某对被告人肖某甲予以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肖某甲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宜沟派出所证明:2014年12月8日在谷垛村学校附近抓获肖某甲。

3.本院(2012)汤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4.接处警登记表及出警证明、拦截地点照片:自2014年6月份涉及到谷垛村学校东北角拦截车辆的出警证明4份,2014年9月9日上午7时28分孟某某报警,称肖某甲及其妻子在一个拐弯处路中间挖坑拦截一辆拉沙车,民警到现场后,拉沙车、肖某甲及其妻子已走。2014年9月9日上午10时42分孟某某报警,称有人在路上挖坑,不让车辆通行。民警出警,在谷垛村学校东北角一条土路拐弯处,该条土路上有一条30多公分深的沟,横穿整个路面。肖某甲及其爱人在现场,肖某甲称沟是他挖的,路旁边是自家的耕地,拉沙车压坏了自家的耕地,故在此挖坑,不再让车辆通过。2014年8月16日傍晚19时46分,肖某甲爱人报警称拉沙车压坏了她家的耕地,肖某甲及其爱人在现场拦着车不让走。民警出警后到谷垛村与报警人联系,确认车辆已走。2014年6月28日上午9时7分,孟某某报警称有人把路堵了,民警到现场,谷垛村学校东北角拐弯处,该条土路的西北边上卸有一大堆土,占土路面积的一半,肖某甲在场称,不让车从自家地里过,路有一半是自家的地边。

5.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孟某某、杨某某对肖某甲予以谅解。

6.2014年8月18日村两委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来源证明、2014年8月19日谷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我村社区(原学校)房后原一队生产队打麦场,后分给社员各户,场东边某甲众的生产路。学校北偏东现在道路是原来的道路,没有损坏肖某甲的场。

7.调解鱼塘小水坝旁道路证明:2014年12月12日,经肖福堂调解,因杨某某沙场车辆从肖某甲、肖某已鱼塘水坝上过,把水坝压坏,杨某某付给肖某甲、肖某已经济损失10000元。

8.肖某甲和肖某已承包小水坝合同、马运良承包荒岗合同、王守敏承包合同及与杨某某、孙保国所签土地平整合作协议书、修路赔偿款收据、名单。

9.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份开始,肖某已、肖某甲以我们两个沙场的拉沙车压坏了他们所承包的鱼塘小水坝,在鱼塘旁道路上阻拦拉沙车通过,后经村支书肖福堂协调,我赔偿了他们损失10000元。他们另要求我沙场的沙子由他们推销,每方沙子给他们让利1元,后未协商成功,他们仍不让拉沙车从其鱼塘旁边经过。和村委会商量后,我们两个沙场从鱼塘南边重新开了一条路绕过鱼塘。肖某甲又到谷垛村学校北边的一条东西路上,以我们拉沙的车占他家的地为由拦住我们拉沙的车不让过,谷垛村委、支委开会认为路是大队的,没有占肖某甲的地。

10.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12年10月份,经谷垛村委会同意,我的沙场开始维修村东北那条老生产路,这条路加宽之处的占地款已全部赔偿到位,谷垛村学校北侧拐弯处没有维修加宽。谷垛村村委会开会决定过,学校北边拐弯处这条路没有占肖某甲家的地。2014年六七月份开始,我们两个沙场的出沙车从肖某已、肖某甲二人所承包的鱼塘路上过,他们以我们的出沙车压坏小水坝为由拦我们的车,想让我们答应每出一方沙子,他们抽取1元钱的条件。2014年七八月份,我们新修了一条路绕过鱼塘,绕到两个沙场走的那条老生产路上,他们没有达到目的,肖某甲又把拦车地点改到谷垛村学校北边东北角拐角处拦我们的出沙车。大约2014年6月份,肖某甲在这个拐角处种上了庄稼把路变窄了,我们不得已征用了拐弯处路南一户人家的地。肖某甲在这拦车,我报了三次警。第一次是2014年6月28日9时7分,肖某甲拦住张军平的拉沙车不让走,说我们的拉沙车轧了他家的地边了,他还给路边拉了一大堆好土,我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到场,经过看现场,路只有不到半米宽了。第二次是2014年9月9日7时28分,张军平的拉沙车又被肖某甲拦住,肖某甲和他妻子在路上拿着铁锨和铁锹在路上挖沟,我报警后回到沙场,后带民警到拦车的地方,张军平的车已经过去了。第三次是2014年9月9日10时42分,张军平的拉沙车又被肖某甲拦住了,我就报警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