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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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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沁刑初字第00022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拜某甲,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

(2015)沁初字第00022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拜某甲,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人拜某乙(别名拜曾用),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城关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8月2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保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甲,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甲(又名丁曾用),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文锋,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买某甲,女,1951年5月2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瑞兴,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甲(别名大学生),男,1969年1月6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89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于同年7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乙,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丙(别名某某),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买某甲、程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保清、代理检察员卫亚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拜某甲及其辩护人刘飞、被告人拜某乙及其辩护人苏保伍、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丁某甲及其辩护人姚文锋、被告人买某甲及其辩护人崔瑞兴、被告人程某甲、被告人丁某乙、被告人丁某丙及其辩护人刘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以来,沁阳市水南关村民程某乙等人多次纠集百余名水南关村群众,以向政府索要土地、粮食和反映水南关村原支书丁某丁及其弟丁某戊侵占集体资产为由,多次围堵沁阳市委和沁阳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表现为:

1、2014年4月8日,被告人拜某甲、拜某乙、郭某甲、丁某甲、买某甲、和程某乙、丁某己、丁某庚、郭某某、丁某辛等人纠集被告人程某甲、丁某乙和拜某乙、马某某等百余人,为达到非法诉求围堵沁阳市市委大门,丁某辛骑电动三轮车拉载被子、棚布停到市委大门口后,被告人买某甲、程某甲和程某乙、程某丙、拜某丙等人将棚布、被子铺到市委大门前,被告人拜某甲和程某丙、丁某庚、寡某某等人坐在被子上不让市委办公车辆出入,被告人买某甲和程某丙将横幅挂在市委大门前,被告人拜某甲和丁某庚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喇叭吆喝见市委领导。随后,被告人拜某甲和程某乙、丁某庚、丁某辛等人带头鼓动群众吆喝“不给答复,就一直和他们熬”,被告人拜某甲和程某乙给群众发干粮。后前来执勤的民警准备卸掉挂在大门口横幅时,拜某丁和执勤民警吵骂并将民警推到一边,不让民警取掉横幅。然后,被告人拜某甲等人吆喝群众将横幅、被子等物品堵到市委面前的马路上,想迫使市委领导出面答应他们诉求。当前来维护秩序的民警执法时,被告人拜某乙、丁某甲、程某甲、丁某乙、和马某某、丁某辛对执勤民警吵骂、撕拽,被告人拜某甲等人大声吆喝、起哄,阻碍民警维持秩序,致使整个现场一片混乱,市委不能办公,车辆不能通行,道路瘫痪,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2、2014年4月28日,因对市委决定让买某乙当水南关村支书的决定不满,想达到撤换目的,程某乙纠集被告人郭某甲、丁某甲、拜某甲、拜某乙、程某甲等百余人到市委聚众围堵市委大门。被告人郭某甲和马某某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棚子卸掉支在市委门口,被告人买某甲、拜某甲拿着喇叭录音吆喝“魏某某保护贪污犯”,欲迫使市委领导出面答应其诉求。一直到当天傍晚时,程某乙等人吆喝明天继续来。4月29日,程某乙纠集被告人拜某甲、丁某甲、买某甲、程某甲和魏某乙等百余人到市委闹事,被告人买某甲和程某丙在村口召集人,到市委扯上横幅、铺上被子、支好棚子后,被告人拜某甲见人手不够,遂返回村里叫人,程某丙、丁某辛在去市委的路上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丁某甲、买某甲和魏某乙等人到达市委后大喊“某某、程某丙被抓了”煽动群众闹事,并要求放人,致使现场一片混乱。随后,闪某某、程某丁、马某某、程某戊等人带头将市委大门口的伸缩门推倒,带领群众冲进市委院内,执勤民警上前维持秩序时,不知谁鼓动群众说该民警就是抓他们人的警察,并要求群众抓住该民警。被告人买某甲和一个叫“小猴”的人在上前撕拽民警时摔倒,执勤民警被逼进市委常委楼内。被告人丁某甲、程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和马某某等人冲进市委常委楼,围住并撕拽执勤民警,使执勤民警衣服被撕烂、脸被抓伤,并且将常委楼玻璃门打碎,致使整个现场一片混乱,市委不能正常办公,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