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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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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罪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沁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沁阳市

(2015)沁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0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杨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王元帅、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小楞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期间,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7月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21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西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沁阳市时,与朱某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驾驶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内乘坐李某甲,实际车主为李某乙、挂靠公司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现场,在避让前方倒在道路西侧的杨某某时,该车车轮碾轧杨某某的左臂后,向右侧侧翻将朱某某砸在车下,造成杨某某受伤、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明知李某甲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认定,在李某与杨某某、朱某某的事故中,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朱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杨某某与李某、李某乙、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就被害人杨某某的民事赔偿达成以下协议: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贰拾捌万伍仟元(285000.00元)整(不含被害人杨某某已经收到的50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整。上述赔偿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履行;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三、其他双方概无争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调解协议、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书、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证人张某甲、尹某某、李某丙、张某乙、李某甲、王某某、徐某、申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并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前因、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审 判 员  范献献

人民陪审员  王宇宙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