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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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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自立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沁刑重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自立,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

(2015)沁刑重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自立,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自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曲彩霞,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秀梅,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自立、苏自强、曲彩霞、李秀梅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苏自立、苏自强、曲彩霞、李秀梅均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4月7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2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沁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超、代理检察员卫亚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自立、被告人苏自强、被告人曲彩霞及其辩护人勾保公、被告人李秀梅及其辩护人杨煜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苏自立、苏自强、曲彩霞、“老妖”(另案处理)四人预谋后,由苏自强驾车窜至沁阳市,在沁阳市美味思二店附近以“封建迷信看病消灾”的方式骗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5000元。

2、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苏自立、苏自强、曲彩霞、“老妖”(另案处理)四人预谋后,由苏自强驾车窜至武陟县,在武陟县朝阳二街龙泉湖一号售楼中心附近以“封建迷信看病消灾”的方式骗走被害人郭某某现金21180元。

3、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苏自立、苏自强、曲彩霞、李秀梅四人预谋后,由苏自强驾车窜至沁阳市,在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朱庄村口以“封建迷信看病消灾”的方法骗走被害人董某某现金310397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苏自立、苏自强、曲彩霞、李秀梅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

被告人曲彩霞的辩护人勾保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曲彩霞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属于从犯;2、被告人曲彩霞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曲彩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4、被告人具有自愿退赃的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曲彩霞具有立功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曲彩霞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秀梅的辩护人杨煜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秀梅系从犯;2、被告人李秀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李秀梅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李秀梅上有父母需要照顾,下有孩子需要教育。综上,建议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自立与被告人苏自强系兄弟关系,二被告人与被告人曲彩霞系朋友关系,曲彩霞与被告人李秀梅系朋友关系。

2014年9月9日,四被告人预谋后,由苏自强驾车(捷达牌、车牌号为xxxxx、登记车主为苏某某)窜至沁阳市,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朱庄村口后,苏自立、曲彩霞、李秀梅下车,苏自立先到该村的一个家户门口等着,曲彩霞、李秀梅寻找到作案目标后,李秀梅以自己的女儿离家出走为名先上前和被害人董某某搭讪,询问董某某是否认识会算卦的人,此时曲彩霞假装从旁边经过,李秀梅假装询问曲彩霞是否认识会算卦的人,曲彩霞说认识后,李秀梅就要求曲彩霞和被害人一起去算卦,在去找算卦人的路上,曲彩霞将对讲机打开,询问被害人的年龄、家庭基本情况以便让苏自立听到这些信息。待曲彩霞、李秀梅和被害人董某某一起到苏自立站着的家户门口时,苏自立假装从家里出来,曲彩霞对苏自立说让苏自立的奶奶帮忙给李秀梅算卦,苏自立假装回家问其奶奶。之后苏自立对李秀梅说其女儿过几天就会回家,接着苏自立对被害人董某某讲被害人的家里近期会有血光之灾,并告诉被害人董某某回家拿现金过来“供香”,且拿的现金越多免的灾越大。之后,被害人董某某将现金310397元交给苏自立,苏自立借故将被害人董某某支开后,与其他三被告人一起逃离并共同分赃。2014年9月30日,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先后将被告人苏自强、苏自立、曲彩霞抓获,后在曲彩霞的配合下将李秀梅抓获。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苏自立、苏自强、曲彩霞伙同“老妖”(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沁阳市,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5000元,四人共同分赃。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苏自立、苏自强、曲彩霞伙同“老妖”(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武陟县,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21180元,四人共同分赃。

案发后,沁阳市公安局将四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黑色捷达轿车一辆、假汽车牌照三副、对讲机及充电器各三个予以扣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