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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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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成英、张军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95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成英,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95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成英,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钢工人。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殷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闫成英、张军涛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以及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上线徐某某(另案处理)的宣传、鼓动下,先后加入徐某某所创立的“美乐家园俱乐部”(以下简称美乐俱乐部)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将来优惠入住“美乐家园老年公寓”(以下简称美乐公寓)为诱饵,诱使下线再发展下线。每名参加传销组织人员缴纳3000元会费后,成为会员,该人再发展两名下线,两名下线各缴纳3000元会费后,该人就成为顾问,就可以按该传销组织发展的期数得到返利,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利越多。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通过以自己或者他人的身份,缴纳会费成为会员,积极组织、协调他人或自己发展下线后,按照层级获利。另外,张军涛、张某甲还以为传销人员报单获取报单费。

2011年12月份以来,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杨某甲等人先后租用文峰区星光灿烂ktv、殷都区安彩大酒店、殷都区铁西路小花园民房、殷都区维多利亚ktv等地方,召集参与传销人员聚会,在聚会期间,张军涛、张某甲两人负责讲公司制度,闫成英、杨某甲负责讲“分享”,“美乐家园俱乐部”传销组织在安阳成立两个报单中心,分别由张军涛、张某甲负责,张军涛、张某甲负责把入会费通过银行汇到徐某某指定的账户。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闫成英、张军涛、杨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人数共计452人,层级25层,涉案金额1356000元。其中,闫成英参与组织、领导“美乐家园俱乐部”传销组织涉案人数435人,共23层级,非法获利43760元。张军涛参与组织、领导“美乐家园俱乐部”传销组织涉案人员427人,共19层级,非法获利108840元;2012年6月份,张某甲参与组织、领导“美乐家园俱乐部”传销活动后,涉案人数222人,共15层级,涉案金额666000元,非法获利16930元。案发后,张某甲将非法获利缴纳至侦查机关。

另查明,2014年11月15日,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根据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线索,在安阳市三官庙大街一家借贷网门市将网上在逃人员孙某某抓获。孙某某因故将他人打成轻伤后被网上追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所作的关于通过徐某某介绍加入“美乐家园俱乐部”,后三人伙同杨某甲就负责在安阳地区组织、领导这个项目,以及关于三人分工、活动地点、利益分配方式、获利数额等内容的供述;

2.张某甲关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孙某某的供述;

3.同案犯徐某某所作关于“美乐家园俱乐部”的成立背景、组织结构、盈利分配方式以及找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等人负责领导安阳地区该组织活动的供述;

4.证人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杨某乙、杨永礼等人关于通过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等人宣传和介绍加入“美乐家园俱乐部”的经过,以及该组织的分配方式和闫成英等三人的分工情况的证言;

5.证人孙某某、芈某某关于张某甲立功情况的证言;

6.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证明、抓获证明、个人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等证据证明孙某某因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而被网上追逃,张某甲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孙某某。

7.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司法鉴定意见,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闫成英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人数为435人,涉及23层,实际获利43760元;张军涛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人数为427人,涉及19层,实际获利108840元;张某甲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人数为222人,实际获利16930元。

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美乐家园俱乐部”相关材料、张某甲交至侦查机关3万元。

9.营业执照、宣传资料等其他书证材料。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殷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成英、张军涛、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闫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人张军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张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1693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闫成英非法所得人民币43760元、张军涛非法所得人民币1088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闫成英上诉称:1.其非传销组织主要负责人,只负责看门、打扫卫生;2.其是想住老年公寓被骗了,也是被害人;3.一审量刑重。

上诉人张军涛上诉称:1.一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参与犯罪人数、层级数及涉案金额均与事实不符,该证据不应采信;2.一审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二审审查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闫成英所持“其非传销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也是被害人、一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中“美乐家园俱乐部”的负责人徐某某在安阳地区发展业务时,最先找闫成英,然后闫成英再逐渐发展下线,其负责找培训地点,并给加入的会员讲公司前景、入会好处、优惠政策等,其本人是该组织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该事实闫成英在侦查阶段有明确供述,并有被告人张军涛、张某甲供述,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及参加传销组织的群众的证言予以证实;一审根据其犯罪所涉人数、层级数,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综上,闫成英所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