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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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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晖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50号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智晖,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50号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智晖,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智晖犯诈骗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滑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智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本案滑县公安局冻结的财产95009.74美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害单位河南省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判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财物。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智晖不服,以“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  王中强

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晓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