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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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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喜兰等人犯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93号 抗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怀,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滑县白道口镇许村村委会主任。 辩护人丁代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93号

抗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怀,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滑县白道口镇许村村委会主任。

辩护人丁代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兰,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滑县白道口镇许村村支部书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良,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记,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权,男,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全,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琴,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红,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法,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庄(甲),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礼,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闯,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田,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英(甲),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增,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林,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刚,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民,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审被害单位滑县绿丰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人许某桥,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党,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胜,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美,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国,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勇,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庄(乙),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存,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英(乙),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超,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占,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审被告人许某全(乙),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怀等30人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某怀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许某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许某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许某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许某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许某党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许某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七)被告人许某增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八)被告人许某全(乙)(1963年出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九)被告人许某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被告人许某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一)被告人许某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二)被告人许某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三)被告人许某全(甲)(1970年出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四)被告人王某法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五)被告人许某勇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六)被告人许某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七)被告人许某国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十八)被告人许某庄(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十九)被告人许某存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十)被告人许某礼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十一)被告人许某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十二)被告人许某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十三)被告人许某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十四)被告人许某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十五)被告人许某英(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十六)被告人许某庄(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十七)被告人许某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十八)被告人许某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十九)被告人许某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十)被告人许某英(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许某怀等18人不服,均以“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怀等人犯盗伐林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永

审 判 员  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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