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60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李建超,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03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董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71000元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以“1、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的第1起、第3起、第7起、第11起数额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的第10起中让某医院报销的13000元应为公务支出,不应作为犯罪数额;3、其是于2014年3月17日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以证人身份带走,到案当天就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003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 王中强 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