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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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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玲、万朋朋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玲玲,女,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玲玲,女,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华猛、刘昭,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朋朋,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捷、李姝霏,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玲玲、万朋朋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人王玲玲及其辩护人刘昭、孙华猛,被告人万朋朋及其辩护人李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王玲玲、万朋朋、袁某某、曲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四人,在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派遣到济源市、新安县二级销售点销售车辆期间,在销售车辆收取车款时采用向公司少交车款或者公司赠与客户的赠品卖给客户的方式,非法侵占公司款项。

1.2012年11月14日,常宣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7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6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4万元。

2.2012年11月30日,翟某丁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7.5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7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5万元。

3.2012年12月20日,张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98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6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38万元。

4.2012年10月27日,赵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9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8.15万元卖出,非法侵占公司车款0.85万元。

5.2013年1月11日,卫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9万元购买福田皮卡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8.5万元卖出,非法侵占公司车款0.5万元。

6.2013年1月27日,李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2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5.8万元卖出,非法侵占公司车款0.4万元。

7.2013年2月20日,党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7.2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8万元卖出,非法侵占公司车款0.4万元。

8.2013年3月7日,杨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2万元左右(包牌价)购买凯马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曲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5.3万元卖出,非法侵占公司车款0.5万元左右。

9.2013年12月9日,张某甲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10.2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万朋朋向公司报称该车以9.3万元卖出,非法侵占公司车款0.9万元。

10.2013年12月7日,王某甲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9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万朋朋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2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7万元。

11.2013年1月15日,樊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7万元购买福田皮卡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万元卖出,非法侵占公司车款0.7万元。

12.2013年1月25日,苗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3万元购买福田皮卡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5.8万元卖出,非法侵占公司车款0.5万元。

13.2013年5月28日,苗某甲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98万元购买北汽越铃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曲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78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2万元。

14.2013年1月18日,贺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7.2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5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7万元。

15.2013年2月23日,王某乙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5.9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向公司报称该车以5.46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44万元。

16.2013年9月13日,苗某丁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8.1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袁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8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1万元。王玲玲、袁某某并以0.2万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后斗卖给苗某丁,非法侵占公司赠品款0.2万元。

17.2013年5月22日,段某丁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98万元购买北汽越铃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曲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15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83万元。王玲玲、曲某某并以0.2万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后斗卖给段某丁,非法侵占公司赠品款0.2万元。

18.2013年8月29日,王某戊在新安县涧河路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7.2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5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7万元。

19.2013年3月9日,聂某某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6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曲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15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45万元。

20.2013年6月4日,刘某甲在济源市新世纪汽车城洛阳市涵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销售点以6.5万元购买福田皮卡汽车一辆,王玲玲、曲某某(另案处理)向公司报称该车以6万元卖出,非法侵占有公司车款0.5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