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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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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刑初字第139号 被告人王坤,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吸食毒品并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12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行政拘留20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刑初字第139号

被告人王坤,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吸食毒品并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12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行政拘留20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书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至今,被告人王坤在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自己家中,多次为贾某某提供冰毒及吸食工具,容留其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2015年1月7日,被告人王坤在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自己家中,多次为贾某某提供冰毒及吸食工具,容留其吸食毒品。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坤家中查获0.3g毒品。经鉴定,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人身检查记录、提取证据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搜查视频截图;毒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对贾某某、王某某、王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坤曾因吸食毒品并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坤开庭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