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某某控诉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2015)卫滨刑初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宣判后,原审自诉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刑初字第122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晓东 审判员 孟德广 审判员 张培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