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余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瀍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坤,曾用名郑曾用,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人。2008年9月10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瀍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坤,曾用名郑曾用,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人。2008年9月10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7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14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立军、夏微观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坤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双辉、齐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坤及其辩护人周立军、夏微观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份,被告人余坤谎称其朋友做工程急需用钱,并许以每个月5分钱利息作为回报,从而使被害人海某、马某某等人相信其编造的谎言并先后多次向被告人余坤汇款共计800万元(被害人海某、马某某给被告人余坤工商银行卡6222080200006150802汇款6,125,000.00元;被害人海某、李某某给被告人余坤建设银行卡6227000012710351725汇款1,375,000.00元;被害人海某给被告人余坤的农业银行卡6228450010030298819汇款500,000.00元)。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余坤以利息的形式向被害人海某、马某某返还共计2,481,157.50元。后在被害人海某、马某某向被告人余坤索要钱款时,被告人余坤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房产证,谎称自己有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瑞都国际的房子可用作抵押,且用伪造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款合同欺骗被害人,谎称其所借被害人的钱款确实借给其朋友。现被骗钱款除以利息形式部分归还被害人外,被告人余坤将剩余钱款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等。

被告人余坤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及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与海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关系,借得的800万元,有600多万元借给了刘某甲,其与刘某甲签有合同,有些给的是现金,有些转是通过转账给刘某甲的朋友,但不知是谁,没打收条,刘某甲给其的房产证、转账凭证,也给海某了。通过转账已支付海某的利息有400万元左右。

被告人余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管辖;被告人余坤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坤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海某、马某某财物的目的,双方有借条,有还款协议,被告人余坤一直积极筹措资金还款,甚至将其妻子的车抵押进行还款,也未阻拦海某将其路虎车开走,一直积极地还款,偿还的利息超过296.1万元;海某、马某某基于与被告人余坤的特殊关系,且为了高额回报,向被告人余坤多次汇款,被告人余坤并不知房产证及银行凭证是伪造的,余坤也是受害者;被告人余坤供述及被害人海某、马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因证据取得不合法,有串供行为,均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份,被告人余坤谎称其朋友做工程急需用钱,并许以每月5分息作为回报,获得其岳父、被害人海某的信任,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害人海某亲自或通过马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向被告人余坤汇款共计800万元。在被害人海某向被告人余坤索要欠款时,被告人余坤拿出伪造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房产证,谎称钱已借给其朋友“刘某甲”。被告人余坤用骗取的钱款购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7号院6号楼9层902室的房产、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以利息的形式向被害人海某返还296.1万元,剩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示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余坤的供述证实,从2012年5月份开始,其以朋友做工程需要钱为由,并许以月息5分,先后向其岳父海某、妻舅马某某等人借款800万元,后以利息的形式偿还300万左右后,剩余钱款至今未还。在海某、马某某向其索要欠款时,其拿出伪造的房产证、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合同,说钱已借给“刘某甲”,后假房产证被相关部门收回。用海某的钱买了一辆路虎车,现路虎车让海某开走了,除归还的300万元左右外,剩余钱款基本上用于消费、还贷款和转账。

2、被害人海某陈述证实,2012年5月,其女婿、被告人余坤以朋友从事建筑行业,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12月20日,其向被告人余坤转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现已归还利息200多万元。其向余坤索要欠款时,余坤称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瑞都国际的房产作为抵押,但经有关部门核实,余坤所持房产证件系伪造,被房产部门收回;被告人余坤称将借款已借给“刘某甲”,并出示了与“刘某甲”所签订的合同及转账凭证,但该合同与转账凭证经证实均系伪造。2014年2月其又到北京找被告人余坤要钱,他说没钱,就将他一辆路虎越野车(车牌号京NJE377)开回洛阳。

3、证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5月上旬,其妹夫海某说被告人余坤有个工程需要钱,月息5分。后其通过洛阳市工商银行瀍河支行等银行转给被告人余坤的200万元,实际出资人是海某,以其名义借款给被告人余坤。余坤打的借条也是向其借钱,期限一年,讲到期后还不了,用北京的房子抵押。被告人余坤说是转借给刘某甲,一个做建筑工程的北京人。2013年12月,其与海某、张某拿着余坤提供的他名下的通州区怡乐北街瑞都国际南10号楼6单元7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管局咨询,交易大厅的工作人员讲所有权证是假的,当场收缴,并出具了《收缴凭证存根》。

4、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被害人海某向被告人余坤打款400万元后,为防止发生债务纠纷,让其充当名义借款人,被告人余坤给其打了两张借条,共400万元,但实际出借人是被害人海某。

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初,海某称他女婿余坤因干建筑工程资金困难,向其借款200万元,后海某按银行利率向其支付利息。

6、证人余礼金证言证实,其知道儿子余坤向他岳父海某借款,2013年12月份,海某到北京和余坤对账,其看到余坤叫“刘某甲”核实借款。

7、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其是北京恒通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并没有出资,该公司自2012年3月成立以来业务不到20万元,被告人余坤曾让其给海某、海某某等人转款。

8、证人海某某证言证实,从其父亲海某处得知他借给其丈夫、被告人余坤800万元,借钱的具体用途其不清楚。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余坤将其婚前一辆奥迪轿车抵押20多万元,说还其父亲利息。

9、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户籍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其在北京市通州区没有房产,也不认识被告人余坤,没有收到被告人余坤的600万元,其在内蒙古多伦市也没有房地产工程。

10、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其身份证号为220621197011020718,户籍地为吉林省抚松县,其没有向北京恒通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不认识被告人余坤,没有做过建筑工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