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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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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瀍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红霞,女,1969年7月5日出生。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瀍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红霞,女,1969年7月5日出生。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智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红霞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霞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刘红霞伙同朱某某(已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处理),窜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龙泉小区后门,将被害人寇某某停放在此的深蓝色安琪儿牌电动车1辆盗走(经鉴定,价值1200元);2014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红霞伙同朱某某等人窜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夹马营路13号楼2单元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大阳跑跑燃油助力车1辆盗走(经鉴定,价值2100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寇某某,王某某陈述;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红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红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红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晓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