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岭,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郑州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来山,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岭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双辉、牛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岭及其辩护人杜来山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份,被告人岳岭经朋友介绍认识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穆某某、宁某某等人,在得知该公司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开发的地久艳阳天地产项目需办理电力配套工程时,被告人岳岭遂谎称可以找人将该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的相关费用优惠20%,并多次到该项目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的项目办公室洽谈此事。后岳岭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于2013年8月10日诈骗宁某某35万元,于2013年8月16日诈骗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120万元,前后共计155万元,岳岭在收到该钱款后立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名牌轿车以及其他日常消费。事实上,岳岭并没有能力为该公司办理电力配套工程的优惠,并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案发时,除还被害人宁某某20万元以外,其他赃款仍未追回。 被告人岳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是收了受害人的钱,但没有诈骗,自己的公司是真实存在的,一期也给他们优惠了。 被告人岳岭的辩护人辩称:岳岭客观上收取借款,未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直接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岳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岳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穆某某,宁某某等人,并谎称可以找人将项目电力配套工程的相关费用优惠20%,后岳岭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分别于2013年8月10日诈骗宁某某35万元,2013年8月16日诈骗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120万元,共计155万元。被告人岳岭用骗取的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名牌轿车及其它日常消费。至案发时,除归还被害人宁某某20万元以外,其它赃款仍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示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实: 被告人岳岭的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6月份通过朋友王某的介绍认识了穆某某、宁某某等人,随后以承诺找关系帮洛阳某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地久艳阳天地产项目办理电力配套设施工程优惠为由,穆某某等人分二次向其交通银行工资卡内打款155万元,后来事情没有办成,退还宁某某20万元,以47万元购买一辆宝马牌轿车,分两次归还梁某某欠款40.5万元,归还高某某欠款本息62万元(其中40万元系某某置业公司款),其它的钱用于日常开支。2014年4月上旬梁某某带了几个人从郑州到洛阳市电业局找关系跑地久关于电力工程的事,当时自己在门外具体情况不清楚。 2、证人穆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岳岭,岳岭自称可以找人帮忙给其所在某某置业公司的地久艳阳天地产项目的电力配电工程整体优惠20%,但需要给领导拿点钱,后宁某某以个人名义分两次给岳岭汇款35万元,自己安排公司财物向岳岭交通银行卡转帐120万元,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2014年4月初,岳岭在无法推托的情况下,坦白无法办成此事并承诺回去筹钱还帐。期间,岳岭还给宁某某20万元,其余款项未还。 3、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3的7月,通过朋友王某介绍认识了岳岭,并介绍岳岭和穆某某认识,岳岭称能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力配套工程优惠的具体事宜。后宁某某分二次给岳岭35万元,穆某某从某某置业公司帐上给岳岭汇款120万元,共计155万元。2013年下半年,其多次催促王某和岳岭关于地久艳阳天电力工程优惠的相关事宜,但该二人一直以手续不全为由推托。2014年4月底还宁某某20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2014年岳岭还人到洛阳新区电业局找领导,说这几人是省电业局的,并让再拿20万元,后没说成,也没有进电业局,但其中并没有梁某某。 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朋友史某某跟其联系说洛阳有一个电力安装工程让其帮忙找一家有相关资质的单位,随后找到了自称有能力办理此事的岳岭。岳岭自称已找人联系了可达到洛阳地久置业公司关于电力工程相关费用优惠20%的要求,随后在洛阳和穆某某等人达成意向,穆某某等人通过银行卡分两次向岳岭转账155万元。又证实其没有和岳岭在郑州办过此事,找的领导是谁也不知道,也没有为地久公司办成此事,自己并无从中获利。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岳岭并未找他,让他承揽电力安装设备,其公司也从不承接这方面的工程,在信阳也没有投资项目,并没有与洛阳市电业局打过交道,更不认识相关领导。 6、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其从事电力安装工作多年,并没有见过电力配套设施费用可以减免的事情,并且问过同行根本不现实,其同岳岭一同到地久艳阳天小区看过该小区的电力配套设施安装,但没有接工程。 7、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因岳岭与妻子闹离婚,以其名义买一辆宝马车,后因岳岭称工地急需用钱,又将该车抵押40万元,因该贷款最终未能还上,该宝马车已经被过户。 8、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岳岭于2011年下半年分两次向其借款45万元,2013年8月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6.5万元,目前仍欠19万元。岳岭并未向其说过工作上的事,不认识德祥田姓领导,自己没有能力帮忙。 9、受案登记表,由受害人穆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报案至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对被告人岳岭(尾号3890)、高某某(尾号3110)、梁某某(尾号3408)交通银行卡交易明细进行说明,证实高某某(尾号(3110)于2013年8月17日通过转账收入25万元;梁某某(尾号3408)于2013年8月17日通过转账收入26.5万元;岳岭(尾号3890)于2013年8月10日存现存入20万元,转账收入15万元,2013年8月16日转账收入120万元,三次共计155万元;岳岭于2013年8月10日取现15万元,8月11日转出10万元;8月17日取现10万元并于同日转出26.5万元、25万元、分两次取现7万元;于2013年8月中下旬购买宝马轿车消费48万元。2013年8月22日除去以上几笔大型开支和其它消费该卡中仅剩4万余元。 12、河南旭升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穆宏伟、穆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该公司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