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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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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奇鹏,男,1992年3月5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奇鹏,男,1992年3月5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4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奇鹏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奇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陈奇鹏以不用考试即可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兰考县仪封乡孟寨村村民郝某某、郝某甲1500元。2014年7、8月份被告人陈奇鹏以同样理由骗取郑州市中原区牛砦村居民艾娜3000元。2015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奇鹏以蓝天驾校校长张某某的身份,以同样理由在仪封乡野庄村骗取魏某某、郝某乙、尚某某、郝某丙每人1000元,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奇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收条、指认照片、仪封派出所证明、前科证明、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郝某乙、尚某某、郝某丙、艾某某、郝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奇鹏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陈奇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奇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陈奇鹏犯罪所得人民币8500元予以追缴。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